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C、D、E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四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C、D、E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四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两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时或以后的,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保险费。
投保案例
赵女士30周岁,她给自己0岁的儿子投保了信泰百万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每年缴费2220元,交30年,保额30万元,保障至终身,那么赵女士的儿子可享受的保单权益如下:
重疾保障:提供105种重疾保障,分五组,可赔4次。
轻疾保障:提供50种轻疾保障,最多可赔3次,依次赔付7.5万、9万、10.5万元。
身故/全残保障:若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全残赔付30万的基本保额。
保费豁免:初次确诊重疾/轻疾,豁免生育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重疾、身故、全残只赔1项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