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
一、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
1、持卡人消费人民币1元可累积1个积分,消费美元1元可累积8个积分。平安银行保留调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2、单笔消费金额低于1元不累积积分;超过1元但金额含角、分的,则元位以下金额按照角、分四舍五入后计算积分;
3、主卡及附属卡积分合并计算,持卡人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平安信用卡时,各卡刷卡消费累积的积分亦合并计算;
4、持卡人原累积的平安信用卡积分及使用平安信用卡消费所获得的新增积分都将按1:1的比例全面转换为万里通积分;
5、卡人因任何理由将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或其他原因退还原刷卡消费款项的,平安银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原先赠送的相应积分;
6、如信用卡销户,账户中未兑换积分将全部取消,积分不能转让或兑换;
7、如持卡人未于积分有效期内申请兑换,积分逾期将失效并作归零处理。
二、以下项目不予以累计积分
持卡人使用平安信用卡在餐厅、旅馆、百货公司、其他零售商店的刷卡消费,或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的商品邮购、分期付款均可累积积分。但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
1、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消费不计算积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保险费等各类代扣代缴业务;公用事业、公立医院、医疗机构、政府机构、学校等特殊消费;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维修类、加油(气)类、博彩类等消费;
2、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类手续费和各类利息;
3、通过平安信用卡进行的取现、还款及账单分期;
4、通过平安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柜台或者自动提款机进行的转账交易或者溢缴款领回交易;
5、平安银行另行指定的其他项目。
例如:您于2014年4月15日成功申请信用卡,则您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消费所产生的积分将于2017年4月15日到期。
【申请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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