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爱健康医疗保险条款 报不报它说了算
保险条款是理赔的重要依据,到底能不能报销、怎么报,都是它说了算。保险产品条款一般包括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投保年龄、保障期限等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险责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阳光爱健康医疗保险条款内容,了解阳光爱健康的保险责任。
阳光爱健康医疗保险条款
阳光爱健康医疗保险,保障期限一年,投保年龄为28天-60岁,保障期限一年,可续保至80周岁。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被人因意外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病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下述两类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包括(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二、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根据被保险人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合理住院天数-恶性肿瘤免赔住院天数)× 恶性肿瘤住院日给付金额
三、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再对下述两类费用中未能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受偿的部分,按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保险期间届满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以上未能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受偿的部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保险金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要提醒的是,虽然恶性肿瘤可报销医疗费用翻倍。但阳光爱健康医疗保险条款注明:先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如果额度不够,再使用恶性肿瘤保险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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