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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疾病投保 能否理赔

原创:陈蓉    

经常听许多真实的示例说起隐瞒疾病投保后果,到头来吃亏的是自己。确实如此,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不过,隐瞒疾病投保有种情况,还是可以理赔的,下面,我们通过个例了解一下:

隐瞒疾病投保个例

2012年12月18日,岑某为丈夫卢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了终身重疾病保险,双方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12年l2月18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

随后,岑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足保费,三年共交了8520元。2015年10月2日,被保险人卢某因病住院,2015年10月3日,被保险人卢某因病去世。

其后,岑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相关资料及申请,请求理赔保险金。保险公司经查证,确认被保险人卢某曾于保险合同签订前即2012年12月18曾被医院诊断患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失血性贫血等多项疾病,遂以投保人投保时隐瞒重大病情为由,向岑某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将岑某所交保费金额8520元退还给岑某。这属于隐瞒疾病投保,那么,是否能理赔呢?

示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提出解险合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即合同生效两年之内提出,而本案的保险合同于2012年12月19日生效,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限为二年,即至2014年12月19日。保险公司于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保险事故的2015年10月24日才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超过提出解除合同的期限,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岑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保险理赔金。

虽然岑某隐瞒疾病投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岑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二年期限,在此期间内,保险公司并未主张解除合同,其解除权已丧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所涉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这个属于隐瞒疾病投保还能赔偿的个例,小编还是想再次提醒各位,买保险隐瞒病情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这种超过两年的情况属于“漏网之鱼”,我们还是要遵循诚实投保,如实告知的好习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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