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康健人生保险条款介绍
长城康健人生保险条款需要注意哪些方面?长城康健人生保险计划由主险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险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提供重疾和养老保障。那么,长城康健人生保险责任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主险的保险责任。
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不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
1.6 祝寿金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被保险人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和七十九周岁三种。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祝寿金的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如被保险人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当日也是保险单周年日的,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当日。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