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条款介绍
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条款在哪里看?安联臻爱医疗险是一款高端医疗险,最高可报销600万,保障内容覆盖意外事故、疾病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等。那么,安联臻爱医疗什么不赔?安联臻爱医疗免责条款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条款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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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条款介绍
安联臻爱医疗由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6版)和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2016版)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6版)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6版)
2. 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见释义)后因罹患疾病,在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 约定的免赔额后, 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
构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保险人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积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保险人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 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附加条款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附加条款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是本附加条款不予赔偿的部分。在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共用同一个免赔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三)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四)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