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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泰人生保险责任 国泰美泰人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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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美泰人生保险的重疾的赔付种类上达到了70种,轻症也同时做到了多次赔付,同时在男女和少儿特定疾病的额外赔付上,有非常大的优势。那么,国泰美泰人生保险责任是怎样的?来看看国泰美泰人生保险条款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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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泰美泰人生保险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终身。

  2、交费年期:10、15、19、20年期。

  3、交别: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承保年龄:最低为出生满28日且正常出院,最高如下表

  二、国泰美泰人生保险特点

  1、重疾轻症,百种保障;

  2、三次理赔,多重防护;

  3、特定重疾,额外给付;

  4、长看护理,人性关怀;

  5、重疾绿通,超值服务;

  6、费改实惠,重疾豁免。

  三、国泰美泰人生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退还本合同已交年交化保费,合同终止;

  18周岁及以后,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二)生命末期保险金

  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90日后,且未满18周岁,初次发生并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退还本合同已交年交化保费,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90日后,且年满18周岁后,初次发生并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生效或复效起持续有效90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重大疾病时,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的现金价值将为0,且不用缴纳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时,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时,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生效或复效起持续有效90日后),至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轻症疾病时,给付保险金额的20%。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后,至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时,给付保险金额的20%。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后,至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首次轻症疾病以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时,给付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特定重大疾病(分男性、女性、少儿),且于确诊后30日时仍生存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0%,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

  (六)长期护理保险金

  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90日后,且年满60周岁后,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自被认定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每月给付保险金额的1/120,连续给付十年,共计120次。

  自我们同意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责任将延续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全残、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或罹患重大疾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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