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逆回购操作需注意些什么?
国债逆回购的清算资金操作需注意些什么?
1、逆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
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100+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如到期购回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逆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国债( 综合债券)将用于交割。
国债逆回购操作需注意些什么?
1、国债券种=财政部发行+上证所流通
用于国债逆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已经发行,并在上证所可上市流通转让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国债一律不可用于国债逆回购交易,综合债券回购券种限于在上证所上市的金融债券、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回购。
2、债券清算≠成交双方库存帐户
逆回购交易过程中,债券清算不在成交双方库存帐户内划拨,其属保证券性质,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出入库和买卖债券的变动情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债券数量,用于融资方违规补偿。
3、购回日-回购成交日=回购抵押的债券量
逆回购业务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日至购回日其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上证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