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介绍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缴费期间、犹豫期、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0周岁;
2.保险期间:可选保至25岁或保至30岁;
3.缴费期间:可选3年交、5年交、10年交;
4.犹豫期:15天;
5.保险责任:
(1)生存金: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15周岁、16周岁、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则每次可给付50%基本保额;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则每次可给付基本保额;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障期满,则可给付500%基本保额;
(3)身故保险金:可赔160%已交保费;
(4)投保人豁免保费:缴费期间,若投保人因为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身故,则保险合同剩余保费可无需再继续缴纳,但保障仍旧有效;
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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