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后,何时能恢复信用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未履行义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如果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那一般要等到履行完义务,届时才能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恢复个人信用。
(二)其他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包括: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限制消费令;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一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若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纳入期限将延长一至三年。而纳入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就会删除失信信息,恢复个人信用。
注意: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5、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1、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3、失信信息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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