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注意事项:
1、具有上述第二种至第六种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纳入期限会延长一至三年。
3、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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