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上市公司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次可转换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资产的8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一亿元;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 年2 月14 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3、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发行可转债比发行一般债券的优势:
1、筹资成本更低。由于可转债具有以相对优惠价格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特性,故其利率相对于普通债券更低。如果投资者选择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公司也无需另外支付费用,因此发行可转债相对来说,降低了公司的筹资成本。
2、提高了筹资吸引力。可转债一方面可以作为债券提供给投资者稳定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又可以转换为股票,有为投资者提供更大投资者收益的可能性,因此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提高了公司的筹资吸引力。
3、减少了筹资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公司发行可转债比发行普通债券承担的还债压力要小,因此发行时其他债权人反对的可能性也更小。同时,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还有转换为公司股东的潜在可能性,与公司的利益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因此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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