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免责条款,看车险改革后免责条款要求,具体如下:
1.交强险免责条款包括: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以及被保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
(3)被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车损险免责条款包括:
(1)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交通肇事逃逸;
(3)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期间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4)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5)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6)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7)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8)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9)因为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而导致被保机动车受损;
(10)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则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1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被保机动车受损;
(13)被保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1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5)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16)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17)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18)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包括:
车损险免责条款的第1条至第10条亦为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内容,除此之外,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还包括:
(1)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3)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4)被保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5)被保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6)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8)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9)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0)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11)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13)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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