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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报预告规则?

提问人:陈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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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的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当上市公司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2、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3、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布于 2022-08-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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