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92条规定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布破产的,则其所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以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和其他的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那么应当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有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而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收转让的、前款中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92条规定实际上是在维护消费者,也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可以在保险公司即便破产倒闭后,也有其他的保险公司可以接管业务,而不至于让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过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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