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交易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对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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