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2、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3、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预期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充分公布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预期收益不得低于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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