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另外,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提取会有特殊限制与要求,以咨询本地公积金中心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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