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是指与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亲属,也就是说自己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这些人投保人身保险。同时,除这些人以外,要为其投保的,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才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法律之所以要对人身保险的投保范围做出这种限定,是出于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允许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进行投保,就有可能发生投保人为获得保险金而不惜伤害被保险人生命和身体的情形。根据2009年2月28号修订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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