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在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二次申领的。
多数地区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值得是单次领取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不是累计计算的,所以并不是终生只能申领一次。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失业金领取期结束重新找到工作并且重新继续参保失业保险,再次失业后如果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不过,已经纳入待遇核算期的累计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约束不能重复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如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需求。
其中,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等情形都属于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情况。
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具体需要以当地政策为准,比如,上海地区的失业登记要求是:劳动年龄内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上海市的,可在上海市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缴纳失业保险需满一年的要求,假设一失业人员在第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计算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份截止到2024年3月,在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后找到新工作,于2024年8月重新开始参保。如果该职工后续再次失业,想第二次申领失业保险金,那么3月以前的缴费月份已经用来核算过失业保险待遇,不再计入,将从2024年8月开始计算,达到满1年的条件,才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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