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个人缴费制度(1992年)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无需再缴费。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是在曾经其他省份的工作经历(工龄);
2、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工作经历(工龄);
3、曾经在部队服役的经历(军龄);
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当地在未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期间,职工本人在实际工作(连续工龄)期间由于政策规定的原因,未进行保险缴费的年限,被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在基础养老金的计算过程中,所加入的缴费年限数据也是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总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针对企业人员还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人员的视同缴纳年限分界标准各个地区是不太一样的,有的地区是按照1992年作为分界标准的,有的地区则是针对1995年前的连续工龄进行计算,拥有比较多工龄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询问一下自己所处地区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相关的规定标准。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2014年10月份之后才开始建设的,所以在2014年10月份之前的相应工作年限,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换算成为视同缴纳年限,参与到养老金的计算过程中,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视同缴纳年限认定分界的时间标准是比企退人员要晚的,所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过渡性养老金。
以上,就是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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