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换单位,只要满足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可以领到生育津贴的。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以用户所在地区法规为准。一般来说,如果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定月份(如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如果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该月数,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如果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而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一定月数(如12个月),职工的生育津贴也可由生育保险予以补助。
以烟台市生育津贴领取为例:按政策规定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生育时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含在原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年限),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胎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胎产假期间,社保支付98天生育津贴,剩余60天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停缴的,不享受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生育后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后,根据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次月按月发放社保卡.生育津贴领取无需办理其他手续。生育保险停缴的,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生育上年度单位平均缴费基数。
总结来说,女职工怀孕期间更换工作单位,参保缴费正常的,不影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并且,无论是否换单位,都应当按照当时所在的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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