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终身2012版条款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等待期:180天;
4、缴费方式:年交和月交,其中年交包括趸交、10年交、20年交;
5、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40种重疾,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照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特定疾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无等待期;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身故,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6、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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