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才能恢复转让。
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1、在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3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
2、在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3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对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
1、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
2、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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