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最新规定如下: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1)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2、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3、上市公司大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4、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6、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7、上市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8、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9、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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