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如下:
1.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2. 保障条款:
(1)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则保险公司可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额的30%。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则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特别生存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则保险公司可按年交保险费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3)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则可按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祝寿金领取年龄;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则可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起至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则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则,可赔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则可赔105%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可赔基本保额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3. 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保险分红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但分红是无法确定的,在某些年度有可能为0元。此外,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公司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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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寿福禄鑫尊(分红型)(停售产品)优缺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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