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福宏裕终身寿险分红型介绍包括投保年龄、犹豫期、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额增长比例、保险责任、红利实现方式、其他权益、免责条款、收益,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70周岁;
2、犹豫期:15天;
3、保险期间:终身;
4、缴费方式: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5、保额增长比例:2.5%;
6、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有效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其中,给付比例规定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有效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其中,给付比例规定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7、 红利实现方式:现金领取、累积生息、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8、其他权益:减保、保单贷款、自动垫交;
9、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收益:
以40岁男性投保,选择交5年保终身,年交保险费100000元,基本保额440260元为例,则:
保单第1年,累计保险费100000元,现金价值为30500元,当年红利为1089元;
保单第2年,累计保险费200000元,现金价值为79350元,当年红利为2467元;
保单第3年,累计保险费300000元,现金价值为141820元,当年红利为3879元;
保单第4年,累计保险费400000元,现金价值为252110元,当年红利为5325元;
保单第5年,累计保险费500000元,现金价值为396890元,当年红利为6805元;
保单第6年,累计保险费600000元,现金价值为458310元,当年红利为6968元;
保单第7年,累计保险费700000元,现金价值为520450元,当年红利为7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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