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倒闭了增额寿险是可以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手的,因此投保客户的增额寿险产品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依据保险法第92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倒闭了,被保人的增额寿险保单也会有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接管,我们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这是退一万步的说法,按照保险法100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可以说是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该基金是由各家保险公司从保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保险保障基金轻易不出手,只有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才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救济。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增额寿险如果被保人要退保,第一步就是可能会启动之前保险公司成立的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支付保险退保金,再不济,也有其他保险公司接手,让保险客户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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