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保险合同指的是保险标的明确记载在合同上,保险人在事故发生,该标的损失发生结果的时候,依照约定负赔偿或者给付义务的一种保险合同。而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都是特定保险合同,当约定的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就需要对每项财产在其保险额的限度内承担赔付责任。
要形成特定保险合同,合同就需要达到以下四点条件:
1. 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合法人占有人明确;
2. 保险标的的名称明确记载在保险合同上;
3. 保险标的的价值明确
4. 保险标的的地点或活动范围没有限制。
我国《保险法》里也提到了特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法》里明确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方为有效。”
而与特定保险合同相对的就是总括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就是保险标的不明确记载在合同上,仅有一定的范围,以此来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一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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