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又可以称作“复保险”,它指的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也就是说,出现重复保险的前提不仅在于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还在于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当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如果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发生损失,赔偿责任由各个保险人进行分摊:
各保险人可以按照比例分担赔偿,也就是根据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根据责任限额分担赔偿,也就是按照他们在没有他保的情况下所应负责的限度的比例来分担赔偿。
还可以按照承保顺序来分担赔偿,也就是在赔偿的时候,先由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之后再由第二个保险人负责对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进行赔偿,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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