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
1、保险利益原则:又可以称为 “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也就是在人身险中投保人和被保人需要具备保险利益,一般有利益关系的是父母、子女、配偶、赡养或抚养者;财险中是被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的,如在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保证义务,还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这项原则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需要遵循。
3、近因原则:当风险发生时候,保险公司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在财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在人身险中,如商业医疗险的赔付只是按照实际花费的医疗险来报销,不重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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