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是在限售期限内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公开买卖的个股。在限售期限过后,才可以实现自由流通买卖。自2010年1与1日起,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率20%征收,即应交税费=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20%。比如,小李,购买10000股限售股,在限售期限结束后,全部卖出,取得收入3万元,那么,小李应交税费=30000×20%=6000元。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限售股一般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期限满之后,通过市场卖出个股,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总数的5%,24个月内不得超过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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