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申报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打个比方:
9点15后,某股票有两个买入报价,一个为10元,一个为9.9元,其中10元的委托单有100人,而以10元卖出的有1万人。但此时挂9.9元买卖的人数有1千人,系统就会根据最大成交原则,先成交9.9元的委托单,此时9.9元就是开盘价。剩下未成交的,则买方的价格要高于9.9元才能成交,而卖方的价格要低于9.9元才能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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