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账期不得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它主要是用来为被保险人的收汇安全提供保障。
只要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其采用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账等以商业信用来付款的在中国制造的产品,且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都是可以去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
虽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放帐期一般不得超过180天,不过也可以去和保险公司协商,在经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最多就可以将放帐期延长到360天。
不过如果是因为汇率变更而导致的损失,还有因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因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是不会负责赔偿的。而在交付货物时,买方已经违约,而卖方依旧发货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买方代理人、承运人破产引起的损失,这些情况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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