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给的是补偿协议中的受承诺补偿方。通常情况下,由于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是由股东作出的,并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因此,业绩承诺补偿是由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补偿上市公司的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无论控股、参股、过桥安排等何种身份,均需强制做出业绩承诺。但交易对方属于第三方的市场化并购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谈判结果确定,不强制做业绩承诺,业绩承诺内容也较为灵活。
如果构成借壳上市的,交易对方的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 90%。并且,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不可调整和变更。公司业绩补偿原则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补偿期限一般是上市公司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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