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合同有哪些盲区?
厦门一投资者因“保本”产品巨亏将发行银行告上法庭;而该发行银行则向《投资者报》表示:客户银行共同认定的唯一具有法律依据的理财合同中已明确该款产品为一款“风险评级为五星级、风险度高”的产品,并非保本产品。也就是说,在这个争议焦点上银行没有过错。
在天书般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闪烁其辞的购买协议书面前,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还是应该多留一些神。在理财合同中,都会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字句。“一旦投资者签字画押,产生纠纷的时候基本上很容易败诉。”
银行理财合同被普遍认为比较艰深、晦涩,缺乏通俗解释,很多专业术语即便是金融行业人士自己也很难完全搞明白。《投资者报》先后走访了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专业人士,他们一致认为,投资者在做决策之前务必要重点注意六大盲区。
说明书定义模糊
银行理财纠纷说到底问题的落脚点在合同,但理财合同普遍晦涩难懂。
2008年底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汇丰“双利存款”案,表面的双利存款实际并非存款,而是一种存款附加外汇期权交易组合的理财产品,对期权中的“期权费”、“期权费率”等重要定义,疏于解释,合同名称容易让投资者产生误解。
又如另一案件中平常的“本金”定义并不平常。合同规定的本金是否包含预期年化收益转存的部分,返还本金是否扣除服务费,发生亏损是否还收服务费等项内容容易产生误解,“打擦边球”之处防不胜防。
有的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投向较为概括,方式、目标、范围都较为含混甚至没有规定。
《投资者报》在走访某家银行时曾经向一位客户经理咨询一款票据类非保本浮动预期年化收益产品,问到如果该款产品出现问题,投资者如何求证真实的情况。该经理答复:“只能告知你亏了,不会告知导致亏损具体是哪些投资标的。”
客户评估流于形式
《投资者报》在翻看了众多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时发现,风险条款的方方面面,比教科书的内容还要繁杂,而出现针对产品的特别提示几乎没有,这很难让投资者对单个具体产品的风险产生警觉;同样,风险评估问卷大同小异的大一统现象明显,问题笼统概括,针对单个产品的问卷设计却较少。
在长年的案件诉讼中董媛媛发现,从风险提示到客户评估所有工作,银行仿佛都有意指向类似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而对客户的收入证明等基本信息测试对照资料,或敷衍塞责或流于形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在理财合同纠纷中,投资者举证困难。
推销产品信口开河
某外资银行部门经理对《投资者报》表示:“客户经理工作压力很大,想赚钱、想推销产品,可能也不会尽职尽责地把风险说给客户听,如此就容易造成对合同的误解。”
为了扩大产品销售或是由于合作的关系,现在很多银行都极力扩张产品销售队伍,招聘人员中不乏无专业资格的;更有甚者,让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员着职员服装进驻银行业务柜台,进行所谓的理财宣传、推销,这让客户很难识别。
因为银信叫停催热了银保业务,部分银保销售人员变身银行工作者,诱导客户购买产品。这样的消费投诉开始增多。
上述那位因为理财合同纠纷状告银行的厦门投资者,坚称自己所购买的“同赢8号”为保本型产品,理由之一正是当初购买时推销人员告知他该款产品“保本”。
免责条款“打太极”
“在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中,格式合同印记明显,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某款理财产品,除了少数可以协商,大部分都还是要接受这个合同的。”董媛媛说。
而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霸王条款。在银行理财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所呈现出的几乎都是对制定方免责的到位叙述,对购买方的考虑则欠周全。合同一再确认,绝对性的字词如“完全符合”等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不太公平的说法,因为客户在知晓要求的广度和深度上受很多障碍限制,是处在被动的地位,签了也还是不知道(但一旦起了纠纷,这就是证据了)。
对此,某城市商业银行一位零售经理在接受《投资者报》采访时也承认:“对于理财合同,从其制定的情况来看,肯定是总行、法律部门、合规部门在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进行的,设计时银行自我保护的倾向性不可避免。”
合同要件不连贯
过去说起银行都是国有,很难想象有私人银行,人们对银行的信任早已经形成并维系多年。投资者往往基于各种信任而忽视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在与银行打交道时内心深处缺少风险意识这根弦。
“客户对银行的合同组成部分应有明确的认识,合同的附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都会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要注意连贯,只看合同的一部分不行,认真地阅读每一部分并及时进行咨询非常重要。”董媛媛提到。
她认为,银行是保管材料强势的一方,银行掌握客户的大量资料包括签字,所以,客户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能马虎,合同不是儿戏,不要在签完银行的那份合同后,听客户经理的话,自己将未填满的合同带回家慢慢填,这样搞不好在日后也会惹来麻烦。
短语少词有陷阱
在银行的实务操作中,有关产品说明书与《指引》里规范的写法有些存有出入,一字之差谬之千里,例如非保本浮动预期年化收益的理财产品,将“高风险理财产品”的“高”去掉,仅一个字就给人感觉差别很大。
据多位法律人士讲,现在的银行理财合同早已突破传统简单的合同关系,涉及法律关系交叉复杂,颇具混合契约色彩。而银行理财产品很多方面的内容缺乏司法解释,投资者并不能拿这些东西告银行说他违约了,尽管宣传材料和实际的理财产品不一致,也只能回归到所谓的合同上去分析问题。
法律界人士表示,在理财合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依据仍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为主,参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果银行违规,也仅仅属于行政法律范畴,不能代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银行的行政小错误,是无法追究民事责任的。”
银行理财合同的纠纷非常多,但理财纠纷案件中客户胜诉的少之又少。而这是理财产品及其发行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投资者需要做的,是决策前多研究合同而不是纠纷后再去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