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意外死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很多人以为自己购买了意外险,一旦发生了突发性的死亡事件,便认定保险公司可以索赔.其实大多数人对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并不是很明确.下面为大家呈上两则示例,希望对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能有更清晰的认识.
示例一
李某患高血压病已近20年时间,2004年8月他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年12月的一天,李某突然死亡,医院出具的证明中注明死亡原因为脑溢血突发。李某的家人拿着保单和医院的各种收据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后大吵大闹,任凭保险公司怎么解释,突发脑溢血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但患者家属怎么都听不进去,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始终无法理解。
保险不是什么都能装的“筐”,并非投保了一种保险,无论发生了什么,保险公司都能赔。投保人投保了什么类型的保险,出险后就能得到什么样的理赔。这里,李某仅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条款所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有三个条件:
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见的和由外来原因引起的。
李某虽然属于突发性死亡,但并不是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而是他本人的疾病所致,所以不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
示例二
A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保险期内的一天,被保险人A某早晨穿袜子时,突然觉得腹部疼痛,一个星期后死亡。经医院鉴定,是由于被保险人肥胖,穿袜子时积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这种阻塞对心脏构成极大压力,造成死亡。被保险人的亲属认为A某的死亡是非故意的,构成人身意外保险责任,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要得出结论意外伤害保险的两个条件:意外、伤害。
导致伤害的重要因素是:致害物。
这个案件中致害物是什么?显然非外来侵害对象,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侵害事实没有接触或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
意外:没有预见到的;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这两点的关键问题是致害物,没有致害物,责不构成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