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下)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大体可分为三类: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它以被保险人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 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表现形式, 通常将伤害责任附加在人寿保险合同之内。采用这种形式, 如果被保险人因伤害致残, 可免收或少收保险费, 并附加残废津贴。如因伤害致死, 除原定的保险金额外, 保险金的给付还可根据约定增加一定的幅度。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一种。
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 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 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主要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它所承保的危险有: (1 ) 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汽车行驶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 2)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 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3 ) 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 ) 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 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为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伤害而提供保障。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 以该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 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 而发行一张保险单的伤害保险。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所受的实际损失, 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第二种方式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 或按一定比例给付。这种方式通常在被保险人因事故致残致死的情况下采用。给付的比例按照被保险人的残废程度, 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