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下)
三、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数计算, 每份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投保时不同年龄和投保的年期,分别规定如下表:
简易人身保险, 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 但总保险金额以人民币5000 元为限。
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按保额份数计收, 每一份保额的保险费, 不分年龄大小和保险年期的长短, 每月都是人民币1 元。按规定, 保险费应按月交纳, 保险人没有催告义务。保险费也可以按季、按半年、年预交。如被保险人没有如期交费, 保险单就失去效力。但为了照顾实际情况, 《保险法》给予60 日宽限期( 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 即对未及时交纳保险费不满60 日的,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 保险人仍然予以负责。
四、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给付办法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仍然生存时, 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从上表可知, 在简易人身保险中, 因保险事件不同, 给付保险金后其合同的效力也有所不同。详言之, 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 或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死亡, 保险人依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全额后, 保险单( 即合同) 效力即告终止。但不属上述保险事件( 如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的, 即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全额, 保险单仍然继续有效。其中, 若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 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 从确定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月起, 还可以免交保险费的全数。其他伤残的, 保险费的交纳也都有照顾。
依《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 当保险事故出现时,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按以下办法申请给付或领取保险金:
(一) 属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的, 由其本人凭保险单及必要的证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二) 属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保险事故死亡或残废的, 由投保人或受益人凭保险单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 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 即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 如果有属于当月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或没有归还的借款和利息的, 保险公司得在给付的保险金内扣除。
五、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复效以及借款或退保的规定
(一)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投保人投保后, 如果在规定期间没有支付保险费, 且超过宽限期的,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是, 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或劳动, 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由被保险人补交失效期的保险费后, 保险单即可恢复效力。
(二) 借款及退保
如前所述, 简易人身保险, 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一种保险。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 凡保险费已交满2 足年以上,并且保险期已满2 足年的, 被保险人如有急需, 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但是, 第一, 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规定退保金( 即被保险人应有的退保金额) 的90%。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定, 是因为借款后保险人仍担负着保险的责任, 而借款利息又不预扣, 所以, 不能将退保金全部借出。第二, 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到期一次还清本息, 也可以在6 个月内分期归还。
投保人也可以中途退保。具体说,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1 足年以上, 并且保险期已满1 足年的, 如果不愿意继续保险, 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退保。退保时, 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上的规定付给退保金。失效已满2 年的保险单, 保险费已交满1 足年的, 也可以办理退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