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寿保险又称生命保险, 它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最为重要的险种。人寿保险合同是指, 以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应得之人的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 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或生存及死亡为保险事故。这里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
(二) 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
除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外, 人寿保险合同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1. 无价性
人的生命无价, 以人的生命投保生存或死亡保险, 保险金额不论多少, 都不会发生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或者超额保险问题。它的保险金额通常取决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由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
2. 生死两全保险的储蓄性
生死两全保险在人寿保险中占绝大多数。一个人不是生就是死。生死两全保险合同订立后, 保险事故一定会发生, 只不过发生的时间有先后而已, 保险事故既然一定会发生, 那么保险人给付的义务便无法避免,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也就必须产生。因此生死两全保险含有强烈的储蓄性。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 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划分, 有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1. 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以后, 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又可分为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和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就是合同不定期限,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 保险人均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是以一定期间为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这一期限内死亡, 保险人便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仍然生存,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不退还保险费。
2. 生存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达到一定年龄时的生存为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仍然生存,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根据保险费的交付和保险金给付的方式, 生存保险合同也可分为两种:
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 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 一次交付保险费, 当保险期限届满时, 保险人一次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前死亡, 保险人返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分期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 或一次交足保险费, 或分次连续交付保险费满若干时后, 从一定期日起, 由保险人按年、按季或按月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一直到一定期日或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3. 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和生存为保险事故, 以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 或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都使保险事故发生, 因此, 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必然会有保险事故发生。这种保险, 以死亡为保险事故, 旨在保障受益人的生活; 以生存为保险事故, 旨在储蓄, 以供被保险人晚年生活所需。
(二) 依保险金给付方法划分, 有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
资金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 由保险人按全部保险金一次给付的保险合同。
年金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 在被保险人终身或一定年限中, 每年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终其身每年都给付的, 称为终身年金保险合同。在一定期限内每年给付的, 称为定期年金保险合同。此外, 还有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前者, 是指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 按期给付年金的保险合同。后者指保险合同成立后, 约定期日开始给付年金的保险合同。
(三) 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为标准划分, 有普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
普通人寿保险合同是以通常的技术方法经营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由一般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经营范围包括死亡、生存以及生死两全保险等。
简易人寿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保险金额小、保费低、交费期短、无体检的人寿保险合同。通常为限期交费的终身保险合同或20 年期的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虽然被保险人的身体可以免检, 但通常都在不可争条款中附带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前两年内, 被保险人因重病接受医疗或外科手术而未告诉保险人的, 保险人有权在抗辩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四) 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 有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单独人寿保险合同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联合人寿保险合同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 视为一个整体, 以被保险人中之一的死亡或达到约定年龄仍然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合同。夫妻、父母、兄弟、姐妹等, 都可以作为联合被保险人。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 以团体全部成员为被保险人, 以被保险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