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合同:索赔与理赔
信用保险合同在保险单内, 都对索赔与理赔的程序及给付标准有明确规定。无论索赔还是理赔, 都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或法律权利的重要行为。主要程序及内容是:
(一) 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合同的所有文件
信用保险合同, 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 主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根据就是保险单, 它不仅记载了当事人的姓名、商号及订约时间, 还有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以及特约条款等。只有依照保险单提出的索赔, 才能得到司法当局的法律确认。由于信用保险合同涉及到对债务人追偿权问题, 因此, 对于提供合同文件有特殊的要求。凡被保险人在提供证据方面没有对保险人给予积极配合, 则后者有权提出拒赔的抗辩理由。
(二) 被保险人已完成约定条款内有关义务的证明
信用保险合同对于债权人有详尽告知危险状态或其他有关事宜的义务, 这点对合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因为有关内容不真实, 足以造成保险人对危险的错误判断。属于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还有, 变更汇票内容通知义务; 审查合同执行情况, 催收货款的义务; 向债务人起诉, 要求偿付货款的义务; 填写出口申报单的义务; 按规定期限填报可能损失通知单的义务; 变更付款条件通知的义务等。
(三) 保险人审查合同及评定损失
保险人受理索赔申请后, 首先要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文件证明进行逐一审核, 以便确定是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 损失比例和损失额。被保险人是否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亦是审查项目之一。评定具体损失比例和数额是以被保险人的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投资合同、发票、联运单据、银行证明等为根据。
(四) 赔偿等待期及赔偿
信用保险合同中都有赔偿等待期条款。所谓赔偿等待期, 又称索赔等待期, 指保险合同中有关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合理等待期间。等待期的目的是给予保险人以调查核实的时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条款中规定, 政府征用、没收而引起的损失,于事故发生满6 个月后赔偿, 即赔偿等待期为6 个月。战争、类似战争行为, 罢工、叛乱等, 等待期为6 个月, 而由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 等待期为3 个月。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一般规定为4 个月, 惟由于债务人破产而造成的损失, 事实证明以后, 被保险人可立即获得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信用卡保险条款》中规定, 赔偿等待期是1 年。
保险人在核审赔偿数额的时候, 应该核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的承保比例。信用保险合同不但要针对债务人的信用, 更要依赖于债权人( 被保险人) 的信用。为了增加债权人的责任心, 不采用足额保险办法, 而是要债权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约定其自留份额, 比例一般是5%—25% 不等。在确定赔偿额时,应该扣除被保险人自留份额。同时, 还要审核保险责任的限额。
信用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保险人责任限额的规定, 即双方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量限度, 包括买方信用限额与每一保险单的责任限额。信用限额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 经保险人批准可以循环使用的款项, 它限定了被保人的获得赔偿的最高限额。每一危险单的责任限额是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划分为12 个月, 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单内明细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额。最后, 还应特别注意权利代位问题。若保险赔付后, 被保险人从债务人处追回欠款,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该款项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规定的比例, 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