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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知识指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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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 再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

  在再保险合同中, 有一些国际上通用的基本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有:

  3. 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再保险合同赋予缔约双方不同的权利, 这些权利用条款形式加以明确, 以保护双方权利的实现。再保险人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等权利。原保险人给予再保险人查阅其账册、单据和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给予原保险人独立处理原保险合同的诸多保险问题的权利, 主要是出于对原保险人的充分信任, 避免双方之间的反复周折, 使再保险人交易有效顺利地进行。原保险人给予再保险人检查的权利, 主要是出于公平交易, 既然保险标的是处在原保险人控制下, 由原保险人全权处理, 再保险人就有了解其承保风险、经营管理、赔款处理等情况的权利, 防止出现对再保险人不利的结果。但是在实务中再保险人一般不使用这种权利, 特别是在友好公司之间, 只有在缔约双方发生争执, 有可能付诸诉讼时才运用本条款。

  4. 仲裁条款

  按照国际惯例, 对于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在再保险合同中, 通常都订有仲裁条款, 同时还强调, 若有争议, 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若仍不能达成协议, 可通过仲裁。

  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是: 仲裁人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裁决, 这种裁决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仲裁也不同于诉讼。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法官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 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任意指定官员的权利。当一方向法院起诉时, 无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 传唤对方出庭。而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 没有法定的管辖权, 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的处理案件, 而且仲裁人是双方当事人指定的, 他们不像法官那样严格执行法规, 而是更多地考虑再保险的商业惯例。因此, 对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 仲裁比诉讼更加灵活、自由, 而且由于仲裁人一般都精通再保险业务, 所以易做到裁决公道、及时, 费用也比较低廉, 又因不像法院判决那样公开“曝光”, 所以, 仲裁对双方商业关系和信誉的影响也较小。

  再保险合同仲裁条款一般包括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效力等内容。

  仲裁程序主要规定如何进行仲裁。再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规定, 在发生争议时, 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仲裁开始前的一个月内, 提出仲裁申请提供各种资料, 另一方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提出答辩书。然后由定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进行仲裁, 双方异议均应在裁决前的抗辩书中提出。为防止两人组成的仲裁庭因意见不一而影响仲裁顺利进行, 在仲裁之前, 往往由双方指定的仲裁人再共同推选一名公断人。倘若由两名仲裁人组成的第一层仲裁能达到协议, 当事人应共同遵守仲裁所做的结论; 否则需交公断人继续仲裁, 公断人所做的结论是最终裁决, 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必须共同遵守。仲裁人和公断人通常由保险界的高级职员和有名望的人士担任。如果双方指定的仲裁人在30 天内不能推选出公断人, 则由仲裁地的保险同业公会理事长或商会理事长等指定。当然, 公断人必须公正且与争议无利害关系, 同时需具有保险和再保险等方面的丰富知识和实践经验, 以便秉公妥善地处理争议。

  关于仲裁机构,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仲裁法设立的。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商会仲裁院; 英、美等国全国性的仲裁机构有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 我国的仲裁机构有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可分为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两种, 前者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后者是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 案件处理完毕即自行解散。

  仲裁地点通常约定在分出公司的所在地。其主要原因是仲裁地点与仲裁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在合同没有选择法律条款时确定合同所应适用的实体法有密切关系。按一般法律规定, 在哪个国家仲裁, 就要适应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规和法律冲突规则。所以,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 就可能对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不同的解释, 得出不同的结论。另外, 也有约定被请求仲裁方所在地为仲裁地点, 如工程保险这类特殊业务的再保险争议。

  至于仲裁效力, 世界各国的规定不一。如英国规定: 所做的裁决须有法院的执行许可, 或按裁决内容作成法院判决才能强行执行; 法国明文规定可以对裁决提起上诉; 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 避免引起复杂的上诉程序, 再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 公断人的结论是最终裁决。它高于任何法律, 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必须认真执行, 不得上诉。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并作为再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仲裁费用, 可由仲裁人决定由一方或双方或按约定方法处理。但多数再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都规定第一层仲裁人的费用, 由各当事人自理, 所需的共同费用, 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负担, 或由仲裁人决定如何处理。至于仲裁人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负担。

  另外还应说明的是, 再保险合同文本中虽然都订有仲裁条款, 但在实践中发生仲裁案件较少, 主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都熟悉业务, 而遵循再保险的商业习惯是各方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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