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知识指要(四)
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五) 转分保合同
1. 转分保合同的概念
转分保合同简称为转分合同。分保接受人参加再保险业务后, 为了减少自身承担的责任, 通过合同分保方式, 将一部分或全部责任转分给其他再保险人, 这种再保险的分保合同叫做转分保合同。
转分保合同实际上是在原分保合同的基础上重新安排的再保险合同, 是对再保险业务的又一次分保。分出公司叫做转分人, 接受公司称为转分接受人, 转分人收取的费用叫做转分手续费。
2. 转分保合同的应用
对转分保分出公司来说, 转分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分散风险, 扩大承保能力, 同时还可以收取少量的转分手续费。转分手续费按转分保费的固定百分比率计算, 通常为2. 5%。再保险业务每转分一次, 转分保分出公司就可以收取一次转分保手续费, 而转分保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 所以, 转分业务转手的次数愈多, 其中支出的转分手续费也就越多, 最终接收业务的人得到的分保费自然就越少。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均属于转分保性质。由于在手续费方面“层层刮皮”, 且易责任累积, 所以转分保合同往往被转分接受人冷落, 除非业务质量非常好或与转分人有特殊业务关系。
(六)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
1.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概念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这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的一种非比例合同分保方式。超额赔款分保合同有两个限额: 一是起赔点, 或称免赔额, 实际上相当于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中的自留成分和自留额; 二是接受人的最高责任额均以赔款来表示。这种合同是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 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 超过起赔点时, 由接受公司负责至合同规定的最高责任额。例如, 某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两个限额分别为20 万英镑和80 万英镑, 某笔业务一次事故的赔款额为10 万英镑, 那么再保险人则免于赔偿, 因为该额低于起赔点; 假如另一笔业务的赔额150 万英镑, 那么再保险人最多赔偿80 万英镑, 其余均由原保险人自负。在实际分保交往中,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又可分以下两种:
(1 ) 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又称一般超赔保障, 它规定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额。
鉴于险位超赔一次事故的损失发生往往会涉及更多的危险单位( 一个以上到若干个) , 因此许多合同对每次事故的损失危险单位数都有所限制, 多数情况为二个或三个。那么超过规定的损失全都由原保险人自己负责。
(2 ) 事故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亦称巨灾超赔保障。它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假如, 有一个超过500 万美元以后1 000 万美元的事故超赔分保合同在日本阪神地震A、B、C、D 四个工厂的事故中分别损失300 万美元、4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和600 万美元, 合计损失金额达1 800 万美元, 但是根据合同最高限额的规定, 再保险人只能摊付1 500 万美元。
(七)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1.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概念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又称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它是按某特定期间内( 通常为1 年) 分出公司或某一部门的累积赔款与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率为基础, 来计算自留责任和分出责任。这种分保合同只有在分出公司的赔款较多, 遭受损失较大, 超过规定赔付率时, 再保险人才负责对超过部分进行摊赔, 直至规定的赔付率或限定的金额。
这种分保合同是对分出公司或部门财务损失的保障, 是经营成果的再保险,而不是对个别危险负责。它是在其他再保险已经完成赔付之后才负责的一种最后的保障, 也可以说它是险位超赔或事故超赔在时间上的延伸, 所以又称为损失终止超赔或累积超赔。
2.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运用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比较适用于小额损失集中、累积较重, 且在短期内又难以缓解的业务, 如汽车车身损失险、冰雹险等。汽车损失金额虽不大, 但发生次数较多, 对此若安排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必须将超赔点定得相当低, 这样势必付出较多的分保费。如果要使这些小额损失的业务在一年内的赔款总额不超过同期所收保费, 或不超过一定比率, 纵使公司或某一部门的经营一年内无利可得也不至于影响过大, 最简便的方法就是采用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当然, 这种合同也和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一样, 需要对再保险人缴纳最低预付保费, 最后再根据保费量予以调整; 个别分出公司也可约定一个固定金额作为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分保费, 固定保费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赔款均无关。但这种方法较少见, 一般仅为小公司或新公司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