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一)
(一) 海上保险赔偿支付的意义
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直接表现, 也是海上保险理赔的组成部分。因此, 保险人在进行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时, 应当遵守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这些原则包括: 信守海上保险合同, 检验、赔付正确、及时、合理, 防止道德危险, 而且, 要遵守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在海上保险中具有重要意义。如前所述, 保险人的保险赔偿区别于民事责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保险合同的履约行为。由于海上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保险赔偿, 在承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所以,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就是实现海上保险合同的宗旨、完成保险职能的必要环节。
具体来说, 保险赔偿的支付可以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维护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同时, 保险人正确地支付保险赔偿, 可以提高其保险经营的信誉, 从而扩大海上保险的展业范围, 提高海上保险的经营效益, 促进海上保险业的发展。
因此, 各国法律都比较重视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工作。我国《海商法》就专节规定了保险赔偿的支付, 明确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支付的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用以保证保险赔偿支付的正确性, 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 索赔单证的提供
是否支付保险赔偿和支付赔偿数额的多少, 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的经济利益, 所以, 保险人需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检验研究, 为此, 需要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这是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过程中的一项权利。对此, 我国《海商法》第251 条明确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 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为了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取正确的保险赔偿, 就有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 迅速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而且, 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符合保险人的合理要求。
首先, 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其内容应当是有关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的, 才能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提供客观的依据。否则, 其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是无效的。
其次, 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理由充分, 这是为了防止出现骗赔等道德风险所需要的条件。
最后, 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 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至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之前。为了保证保险人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的要求后, 于合理时间内迅速提供。
在我国的海上保险实践中, 一般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包括:
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1 )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提单或运输合同。
(2 )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等。
(3 ) 货损或货差证明、货损检验报告、索赔清单。
(4 ) 如涉及第三人责任的, 还应提供向第三人追偿的文件函电等。
2. 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1 ) 船长的海事报告。这是在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 船货损失业已形成, 船长向领馆或港口当局报告, 待其签证后而成为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件。
(2 ) 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等文件的摘要或复印件。必要时, 保险人还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出险前一次航程的航行日志和机舱日志。
(3 ) 检验报告。包括引航员报告、船舶检验师报告、潜水员报告等。
(4 ) 其他海员证明出险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材料。
(5 ) 费用清单。包括施救费用、临时修理费用、港口费用、船坞费用、检验费用的清单。
(6 ) 有关与第三方责任人往来交涉的书面文件。
(7 ) 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