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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三)

佚名     我要入驻

  (三) 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标准

  各国法律对于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责任均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标准。我国《海商法》参考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 借鉴了外国已有立法的经验, 在第十二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适用标准。

  1. 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赔偿内容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二是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我国《海商法》即做如此规定。

  (1 )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根据具体承保的标的范围, 保险人对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船舶、货物、运费、货物预期利润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 对于因保险事故而损失的船员工资和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所支付的货币数额, 保险人也要赔付。

  (2 ) 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费用予以偿付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40 条规定, 这些费用包括: ① 被保险人支出的施救费用, 即被保险人为保全保险标的进行施救, 防止或者减少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诸如抢救、保护、清理工作支出的合理费用。② 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

  ③ 为执行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等。

  上述各项费用在合理支出的前提下, 依法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所谓合理支出, 其条件是:

        ① 为了保全保险标的或者查清保险事故。

        ② 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员自行支出。

        ③ 用于防止或者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内的损失或用于调查保险事故。④ 支出费用的数额应当是从事上述活动所不可缺少的、合情合理的。

  2. 海上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与保险金额

  保险人依照海上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计算赔偿数额时, 必然要联系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成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法律标准。

  (1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

  我国《海商法》第238 条规定: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以保险金额为限。因此,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要依据保险金额, 分别确定赔偿数额。

        ① 对于足额保险, 由于其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等, 则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保险赔偿数额。全部损失的足额赔偿, 部分损失的如数赔偿。

        ② 对于不足额保险, 因当事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所以,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的损失, 不能得到充分的经济赔偿, 只能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要求赔偿。在海上保险实务中, 保险人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比例赔偿式, 即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 二是第一危险赔偿式, 具体方法是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而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予以赔偿。我国《海商法》第238 条针对海上保险合同的不足额保险情况,明文确立了比例赔偿的办法, 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③ 如果是超额保险的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 只要不是出于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 保险人并不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 我国《海商法》第220 条规定: 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部分无效。因此, 保险人只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 保险人对于连续损失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9 条规定: “ 如果在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发生几次保险事故, 连续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应当对连续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海上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即使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 如果对于已经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标的, 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 则被保险人只能要求全损索赔, 保险人则按照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不过,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连续损失的赔偿, 不影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施救费用承担的赔偿责任。

  (3 )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支出费用的赔偿责任如前所述, 我国的保险人根据《海商法》第240 条第1 款的规定, 应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施救费用、检验估价费用、执行特别通知的费用等予以赔付。但是,保险人赔付这些费用时, 要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这与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相一致。

  但是, 在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向被保险人赔付这些费用。当然,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或者与保险危险无关的费用,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4 )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中, 共同海损的分摊属于保险责任之列, 比如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均有如此规定。因此, 当构成共同海损时, 被保险船舶和货物所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保险人应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这一赔偿数额的限度仍是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我国《海商法》第241 条规定: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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