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一)
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为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现海上保险目的的法律手段。为了正确理解和实施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们应当把握其法律属性、适用范围等问题。
(一) 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性质
赔偿责任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237 条规定: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这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对价条件。从整个保险行业来说,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统称为保险责任。它在具体保险活动中的表现, 按照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基本类别, 分为损失赔偿责任和保险金支付责任。由此可见,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责任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表现之一。
虽然, 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承担的基本义务, 但是, 受保险业历史传统的影响, 它使用了“责任”一词。不过, 我们应当将其与民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严格区分开来。从共性角度说,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都是经济内容的法律活动, 具有补偿性。但更主要的是, 两者存在着诸多区别。
1. 它们产生的根据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之一。它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 因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则是一种合同义务, 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而产生。
由此可见, 民事赔偿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而保险赔偿责任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确立的合同义务。
2. 它们适用的法律根据和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是民事违法行为人( 侵权行为人和违反合同义务的人) 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相应地, 它是由民事法律有关民事责任的规范予以调整。而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关系, 是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确立的一项法律义务。它所适用的法律根据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
3. 它们适用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目的是填补因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害后果, 使其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责任, 则是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目的, 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上述目的决定了它们的性质。前者作为一种法律强制手段, 对于责任人具有法律制裁性; 而后者作为一种合同义务, 具有合法性, 对保险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没有制裁性。
4. 它们的赔偿范围和给付程序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出于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按照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确定赔偿范围, 不仅赔偿直接损失, 还赔偿间接损失。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决定于其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这一赔偿范围和数额往往是由法院的民事裁决加以确定, 并且, 按照法院裁决的时间、方式向受害人给付或者由法院强制执行。与此不同, 保险人履行海上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则取决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额和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在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则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且, 保险人自觉履行赔偿责任时, 是按照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程序进行的。
5. 它们的最终承担者不尽相同
从法律上讲, 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最终后果———经济赔偿, 是由其本人承受, 以达到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目的。但是, 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因此,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的最终后果是由第三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