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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知识指要(上)

佚名     我要入驻

  我国新的《保险法》第128 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 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这一条款意味着“表见代理” 的法学概念被首次引入了《保险法》。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

  “表见代理” 始见于《合同法》第49 条: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 是对一般代理的例外规定。其区别是, 在一般代理规定为无效代理行为时, 如果具有使“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情况, “该代理行为有效”, 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声称的被代理人承受。也就是说, 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其前提条件是代理人本来没有代理权, 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是通过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疏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责任而保护善意相对人, 维护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

  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这就使无权代理的问题很复杂: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属于表见代理, 行为有效; 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权代理的, 属无权代理, 行为无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不知也不可能知道的, 可以追认, 属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因追认而有效; 因拒绝追认或撤销而无效。《合同法》第49 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本属无权代理的代理要按照有权代理来处理。所谓“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 但相对人在善意且无过错的情况下, 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具体情形包括:

  1. 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 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超越职务范围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3. 行为人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不能证明是盗用或虽能证明是盗用但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

        4. 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5. 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 被代理人应当通知但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6. 其他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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