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倍佑条款介绍
太平福禄倍佑是一款多次赔付的重疾险,由分红型年金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组成,提供健康保障,同时重疾、身故和现金价值会通过每年的分红不断增长。那么,太平福禄倍佑怎么赔付呢?下面,我们通过太平福禄倍佑条款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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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倍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交清增额保险金额是指因附加险合同累积每年分配的红利增加的主险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交清增额保险金额等于附加险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如果附加险合同已终止,则本合同的交清增额保险金额等于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险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禄倍佑两全保险(分红型)》。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交清增额保险金额之和。
第六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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