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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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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条款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要想全面了解一款产品,特别是保险责任,看条款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安享全佑是一款老年防癌险,打破老年人年龄限制。那么,安享全佑能够为老人提供哪些保障?下面,我们通过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条款来了解一下。

>> 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怎么样

  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条款介绍

  友邦安享全佑健康保障计划由主险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和附加险友邦附加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组成。主险主要提供癌症保障,附加险的责任主要是保费豁免。

  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因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已先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确诊时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本公司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之外,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或因恶性肿瘤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三、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前列腺、胰腺和颅内的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子宫颈(不包括子宫体)、胰腺和颅内的恶性肿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属于上述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则本公司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特定恶性肿瘤,或因特定恶性肿瘤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则本公司将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将返还给投保人,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赔付上述各项保险金。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五十岁至七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岁生日之前,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十年,并重新计算新的保险期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当十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过八十一岁生日,本公司不再接受本合同续保。

  若续保时本合同已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则此后的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中将不再包含本项保险金,本公司将在续保时书面通知投保人。若投保人同意该变化且书面回复本公司,则本公司可接受本合同续保。

  安享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条款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批注上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豁免以上全残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开始豁免保险费起终止(包括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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