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利全佑重疾条款介绍
太平福利全佑重疾条款值得注意哪些方面?太平福利全佑健康保障计划由分红型终身寿险和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组成,太平福利全佑寿险条款小编在前面已经介绍过了,今天我们来看看太平福利全佑重疾的条款,了解一下福利全佑重疾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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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利全佑重疾条款介绍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第六条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